投诉咨询
投诉申告
回音壁
政策咨询
站内搜索  
 
回音壁 >>更多
·公交650增加站
·违章建筑
·无德浙B.A6635 1...
·投诉116司机
·希望614路能延伸
·强烈要求公交车合理立站
·投诉632司机
·公交线路问题
·请增设同心苑小区公交站点
·石碶街道体育中心358附...
政策咨询
您所在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咨询 >> 政策咨询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一并处置的行为法律允许吗?
日期:2007-7-11 10:55:52 作者:本站原创 共被浏览:1932次
 

答:不允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该规定的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违反该规定的个人20O元以下罚款。

打印该页】【关闭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常见问题
主办方: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技术支持:易得网络
电子邮箱:nbyzcg@163.com 联系电话:0574 - 88112885 地址:鄞州新城区华裕路68号
版权所有: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浙ICP备:05047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