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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注重哪些事项?
答: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
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问: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问: 缴款有哪些规定?
答: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
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问: 哪些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1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
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
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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