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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日期:2006-12-31 10:58:29 作者:案审科 共被浏览:1734次

问: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怎样规定的?

答: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5.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问:行政处罚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答: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行政处罚的适用有哪些规定?


答: 1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问: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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